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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72号),在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驾驶证和车辆的审验等作了新的规定。据来自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由于一些机动车主和驾驶人对现行的驾驶证审验周期、方式,机动车检验的周期等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以至没有按法律规定审验,导致驾驶证被系统注销和机动车因检验误期被处罚的不应有的后果。为此,特将现行的驾驶证和机动车相关法律规定重申。
现行的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原A证对应A1,A2,A3,原B证对应A2,B2,B1,原C证对应B1,C1,C2。持老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者可在审验换证时更换现行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驾驶证审验 所有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10年、长期三种。 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驾驶证将被注销。
准驾车型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D(普通三轮摩托车)、E普通二轮摩托车)、F(轻便摩托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 持有准驾车型为C1、C2、C3、C4、D、E、F、M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无须进行年度审验。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当每年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准驾车型A1(大型客车)、A2(牵引车)、A3(城市公交车)、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N(无轨电车)、P(有轨电车): 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证将被注销。 年龄达到60周岁的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或小型自动档汽车(C2)的驾驶证。
驾驶证的停用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为期7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车辆检验 检验时间: 由原按号牌末尾数确定的检验月份(如浙A12345,检验月份为5月)调整为按注册登记的月份(如浙A12345,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检验月份为7月)进行检验。 车主只要多留心行驶证,按行驶证上签注的有效期及时进行检验即可。
检验周期: 营运载客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车辆使用年限规定 车辆到使用年限前,车主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延缓报废手续,并按时进行检验。 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10年。 营运客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微型载货汽车、出租车: 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使用。 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法律无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车辆检验周期通过检验的即可继续使用。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机动车主变更地址要及时去车管所备案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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