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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交巡警支(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涉及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籍人员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处理。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 (2)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3)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4)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5)上述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参加事故处理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2、办事人员需办理的手续: (1)配合公安机关勘察事故现场,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 (2)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证人; (3)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出具本市物损评估部门出具的物损评估书; (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出具验伤证明、病史资料、治疗费用凭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6)一般以下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案发地公安局申请责任重新认定;重大以上事故的当事人,须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1)现场处置: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 (2)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事故车辆检验、伤残评定和物损评估、尸体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检验、鉴定; (3)责任认定:召集各方当事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4)处罚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依法作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起诉。 (5)损害赔偿调解:召集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只调解两次,制作调解终结书。
2、办事时限: (1)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领导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在接到有效的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仍不服的,可在公安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致死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结束之日起;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当事各方可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事故处理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5)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6)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2、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21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责任单位处罚
一、处罚机构 各级公安交巡警支大队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三、行政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调查取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陈述笔录》: 2、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拘留的,附执行拘留通知书; 3、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一)、(二)。 四、双方权利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须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要求。复议机关在接到有效的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如果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办(建国西路75号)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要求。市公安局在接到被处罚单位有效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的处罚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宣布后至损害赔偿调解前办结。 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七、其他事项
2000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平均生活费:上海居民家庭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为8247.69元; 2、国有经济单位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1999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伤情严重的抢救病人可酌情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20元。 4、丧葬费:每人3000元,包括办理丧葬事宜必须的费用,但尸体运输费用和规定期限内的尸体存放费除外。 5、被抚养人生活费:每人每月280元。 6、住宿费:每人每天60元。 7、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8、农村人口中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劳动力人均年收入7676.17元。 9、交通费:以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及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实际必须的费用凭据计算,每人每天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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